(以下简称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全面加强参股经营投资管理,以“1+N”制度体系为核心健全长效机制,以分类管理为抓手加强日常监管,以高效处置为手段加快盘活低效无效参股股权,参股管理工作不断规范,参股经营投资质量明显提升。2021年, 参股投资收益率超过17%,收到现金分红11.6亿元;2022年上半年参股投资收益率超过14%,参股企业分红12.9亿元。
一、坚持制度引领,建立健全参股管理长效机制
研究确定参股投资“存量提效、增量转型”的思路,按照“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制定了《参股股权管理办法》,并相应配套出台系列制度文件,形成“1+N”制度体系,参股投资、管理、退出、监管等全周期管理要求更加健全,参股管理长效机制有效形成。一是参股投资决策突出“严格”。参股投资实行集团公司总部决策机制,严格甄选合作对象,从紧控制参股投资,把退出保障条款作为投资论证的重要内容,从源头上把控参股投资行为。2021年以来仅投资2户与主业相关联的参股企业,参股投资意向项目淘汰率超过90%。二是参股投后管理突出“全面”。加强参股股权全流程管理,各二级企业每半年提交一次参股股权管控报告,实现对全级次参股企业的全覆盖管理。三是参股投资回报突出“红利”。发挥产业链协同作用和管理优势,积极履行股东权责,推动提升参股企业内在价值,协调增加现金分红比例,争取参股投资合理回报,促进参股经营良性发展。四是参股股权清退突出“规范”。建立参股经营投资退出机制和退出风险应对方案,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国有产权交易、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等规定,依法合规转让或退出参股股权,守牢国有资产不流失底线。五是监督问责突出“闭环”。加强参股投资风险监控、评估分析及预警处置,健全内控体系,与巡视、内部审计工作相结合,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督追责,形成参股管理闭环监督问责机制。
二、坚持分类管理,强化参股经营投资日常监管
全面分析参股投资底数,加强分类管理,强化常态监管,参股管理更加规范有序。一是细化参股股权分类。对参股股权进行综合分析,将与主业关联度高、具有较好盈利能力和分红历史、效益提升和分红潜力大的股权,分别列为正常类、关注类股权,纳入白名单实施常态化监管,并定期审慎调整,促进参股企业管理提升和业绩增长。首批白名单户数占参股企业总数的39%。其他不符合集团战略定位、与主业关联度低、无发展潜力、非持续经营的股权列为退出类股权,原则上均要限期清退处置。二是深度参与参股企业治理。建立议案审理信息系统高效办理参股企业“三会”议案,用足用好董监事和经理层席位,向参股股比较高、业绩影响较大的企业委派专职董事或常驻高级管理人员。加强派出人员履职评价,充分发挥业务专长,推动国有股东权责有效履行。2022年以来审核“三会”议案近400项,否决或驳回3项。三是加强日常经营监测。加大参股企业信息获取广度和深度,定期梳理分析参股企业经营情况和潜在风险。针对重点参股企业,结合日常经营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开展审计调查。2022年对3户重点煤炭、煤化工参股企业经营情况开展专项审计,重点关注关联交易、低效无效投资等事项,切实维护股东权益。
三、坚持高效处置,持续清退低效无效参股股权
连续4年将清退低效无效参股股权纳入各子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提质增效奖励办法,与生产经营指标同下达、严考核、硬兑现,督促引导子企业探索多元处置渠道,加快化解风险隐患,盘活低效无效参股股权,累计清退低效无效参股股权12项,回收资金2130万元。一是推进分类处置。对于可转让的参股股权,规范履行决策、审计评估及产权交易程序,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于股东一致决议解散的,采取简易注销、一般注销方式退出;对于清算后资不抵债的,通过破产实现清退处置;对于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解散注销的,独立或联合有关股东持股比超过10%后提起诉讼,通过强制清算、强制解散等司法手段退出。二是推进专业化集中处置。针对部分形成时间长、遗留问题多的低效无效参股股权,积极与国投、诚通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交流合作,同时充分发挥所属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优势,通过市场化、专业化方式集中处置,工作效率大幅提升。三是推进号销案存管理。对于采用多种方式仍难以完成清退的,审慎评估参股企业实际情况,由股权处置平台出具报告,经集团公司内外部专业人员评审验收后,统一建立号销案存企业台账,明确责任人,紧盯后续工作,确保不发生新的风险事件,待内外部情况发生有利变化后,努力完成清理退出。(国资委国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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